关于同意免缴浙江省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三大队和轮训队码头工程海域使用金的通知
关于同意免缴浙江省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三大队和轮训队码头工程海域使用金的通知
浙江省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
你单位关于申请免缴浙江省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三大队和轮训队码头工程海域使用金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海域使用金减免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 2006〕 24 号)第四条(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 2008 〕 71 号)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 2013 〕 66 号)的规定,你单位浙江省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三大队和轮训队码头工程项目属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符合海域使用金免缴条件。因此,同意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中央及地方国库海域使用金。在海域使用期限内国家和省市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发生变化或者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发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或者经批准改变用途或用海性质的,用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或重新申请办理海域使用金减免手续。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4 年6 月4 日